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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中学命名的规定

专栏 2025-09-10 14:00:26

国家教委关于学校校舍、教室命名有关规定通知

最近一个时期以来,在部分省市的中、小学中,出现了以个体捐资者的名字命名教室、建筑物的现象,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。为加强大、中、小学校、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校(园)内各类建筑物和教室命名工作的管理,特作如下规定:

一. 各类大、中、小学校、特殊教育学校、幼儿园的属国有资产有校(园)舍、教室及其他建筑物,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拍卖其冠名权。

二. 校(园)内各类教室、各类建筑物不得以捐资者名字命名。如遇特殊情况,高等学校需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中央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(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报国家教委)审批,中、小学校、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需报县级以上(含县级)教育行政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、公办高等学校一律不得以捐资者名字命名。公办中、小学校、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一般不以捐资者名字命名。如遇特殊情况,需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或中央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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