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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法第35条内容

专栏 2025-09-23 05:00:09

劳动法35 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。变更劳动合同时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。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,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,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,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、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。在变更劳动合同时,需要注意遵循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原则,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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